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黔2301执恢910号
判决日期:2019-08-16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文君支付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70000元,该款定于2019年8月5日支付125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130000元从2019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2019)黔2301执恢910号案强制执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19)黔2301执恢9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侣
书记员李珊珊
判决日期
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