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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52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锡万
联系方式:022-82159893
注册时间:2010-03-29
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22号楼1102室
简介:
房地产开发,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进行投资,物业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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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立云与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津0114民初8000号         判决日期:2019-08-08         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立云与被告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立云、被告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邢立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购买车位所付钱款78639元;2、判令被告承担一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责任;3、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2018年6月1日交付车位给原告使用,并约定被告逾期15天交付车位,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被告一万元违约金责任。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依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前去办理车位交接手续,但地下车位直至2018年6月16日仍在修建过程当中,无法交付使用。综上,根据《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享有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双方的协议约定,原告应该在交付之日前到盛世颐园物业公司办理车位相关的交接手续并交纳管理费用,但是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另,协议约定,如果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手续,则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就算原告要求解除协议,从常理讲,不应该到快一年的时间才起诉,还是因为车位的价格比当时降低了不少,这才是原告起诉的真正原因。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了照片、视频资料,证明被告确实违约和逾期,没有按时将车未交付原告,原告找被告商谈,没有结果。经质证,被告认为视频和照片反映不出时间和内容。不能证明其中人物的身份,也不能证明是涉案车位,故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均系片段,不能完整反应时间及事件经过,故本院对于视频资料不予确认。对于照片,拍摄时间不能确认,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即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奥克斯盛世年华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转让协议约定,乙方系奥克斯盛世颐园8栋1单元1603室业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甲方将该小区内地下一层A224号地下自然车位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金为78639元,乙方转让该车位时,已清楚并了解该车位的坐落位置、结构、大小、质量、现状等一切情况及周边的建筑物状况。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在转让期内仅拥有对该车位的排他使用权。关于车位交付时间,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全额付清车位转让全款的前提下,甲方将该车位于2018年6月1日前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到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车位的相关交接手续并交纳相关管理费用。关于违约责任,转让协议第七条约定:1.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支付所转让的车位款项,如未按时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1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责任。在乙方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甲方如果未按期交付车位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所受让车位总额的万分之三(每日)向甲方追偿违约金,逾期15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1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责任(上述责任不可重复计算)。若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邢立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3.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津津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丁玉静
判决日期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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