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根喜与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浦定海公益服务社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民申2715号
判决日期:2019-07-17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莫根喜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乐公司)、杨浦定海公益服务社(以下简称定海服务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莫根喜申请再审称,系争确认单及告知单等违反了法律规定,均应确认无效。莫根喜被生乐公司录用与定海服务社无关,生乐公司为了规避劳动法,降低用工成本,故意将已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莫根喜,转到定海服务社,再反向派遣。莫根喜接受生乐公司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生乐公司安排的劳动并以生乐公司名义进行工作,接受生乐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生乐公司每月向莫根喜发放工资,原审法院认定莫根喜与生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生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莫根喜2008年9月25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超时加班费人民币27500.93元(以下币种相同),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费9062.10元,2008年9月25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夜班费3078.20元,2010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高温费2400元。生乐公司不按规定向莫根喜发工资单,陈述内容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原审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所作判决错误。莫根喜提供王中富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了莫根喜的申请再审主张。莫根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莫根喜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唐琴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傅启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骏
判决日期
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