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民申1002号
判决日期:2019-07-15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正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宝能公司申请再审称,1.两审关于明正公司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事实认定错误,明正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诸多严重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宝能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有据。2.宝能公司已通过邮寄、公证等方式向中铁公司多个地址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基于该项新事实的发生,提起本案诉讼。3.本案审理结果对中铁公司与宝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正公司与宝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有直接影响,应对明正公司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4.一审期间,明正公司提交的“结算审核资料移交明细”是伪造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明正公司提交意见称,明正公司按照《工程建设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宝能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中铁公司依据明正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向宝能公司主张工程款且已得到法院支持。“结算审核资料移交明细”是宝能公司、中铁公司共同提交给明正公司的,不存在伪造。请求驳回宝能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铁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明正公司鉴定过程科学、合理,依法出具了鉴定结论,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中铁公司认可鉴定结果,宝能公司拒收报告应承担不利后果。中铁公司依据明正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起诉宝能公司且已胜诉,宝能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请求驳回宝能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庆娟
审判员赵蕾
审判员刘云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慧鹏
书记员苏璐
判决日期
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