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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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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洪义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01-03-0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82号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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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与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申2483号         判决日期:2019-06-28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汇昕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汇昕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在一审所作的陈述系对被申请人进行的抗辩,目的是告知法庭被申请人进行了虚假陈述。不存在2017年前,保险公司支付律师费,申请人就免除律师费的事实。2.申请人这一陈述,只是针对保险公司支付律师费的案件。3.免除部分律师费是要双方进行协商的。除田佩雯的案件外,保险公司并没有支付律师费,也不涉及保险公司支付。这些案件均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2017年前双方没有签订服务合同,多年惯例是王宏军与申请人进行业务接洽,无第三人参加。王宏军出庭证明应支付费用,而被申请人否认应负举证责任。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律师费问题是有惯例可依的。6.2015年1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万元,是双方对2014年没有支付律师费的案件协商后进行的结算。7.任何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应全面理解,不能片面简单得出结论。(二)二审判决认定王宏军的证言是单方证言,是错误的。1.双方之间“惯例”不是不付费,是要协商确定,与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就付费问题达成一致,这是惯例。实际是王宏军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的,王宏军有义务说明事实及所谓“惯例”。2.被申请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所说的“惯例”存在。(三)双方之间的“惯例”不是不付费,是要协商确定,与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就付费问题达成一致,这是惯例。王宏军出庭作证,说明事后协商具体付费不是双方“惯例”。(四)被申请人虚假陈述,应受到必要的处罚。一审法院不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是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人部分诉讼请求是申请人自己免除了这部分律师费,这显然矛盾。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建玲 审判员彭红运 审判员王士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娜 书记员杨晓明
判决日期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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