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等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东民(知)初字第13806号
判决日期:2016-03-11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9日南怀瑾先生辞世之后,原告的股东人民出版社与南怀瑾先生继承人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人民出版社委托原告出版南怀瑾先生的《庄子諵譁》等多部作品。2014年5月,被告一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出版、发行了《庄子諵譁(上、中、下)》《人生的起点与终站》《南怀瑾与彼得圣吉——关于禅、生命和认知的对话》《南怀瑾讲演录》《答问青壮年参禅者》等图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涉案作品中文简体字版本的专有使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害。被告二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销售了侵权图书,同样构成侵权。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庄子諵譁(上、中、下)》《人生的起点与终站》《南怀瑾与彼得圣吉——关于禅、生命和认知的对话》《南怀瑾讲演录》《答问青壮年参禅者》等图书,并对库存侵权图书进行销毁,同时收回、销毁已经发行的侵权图书。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前述图书;2、被告一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20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100194元,合计852194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一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系由我国台湾地区的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古公司)授权。原告南小舜诉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该案中,被告老古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南怀瑾在生前签署《捐赠书》,将其作品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故请求法院确认南怀瑾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老古公司。目前该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判决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魏嘉
审判员刘世红
人民陪审员赵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虹蕴
判决日期
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