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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187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俊波
联系方式:027-84879981
注册时间:1992-03-23
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号
简介:
受托承担公路行业工程设计;水运行业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综合服务;公路、港口河海、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咨询;工程测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公路、特殊独立大桥、水运工程监理;城市园林设计及施工;工程招标;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其他印刷品设计与印刷(凭许可证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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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鄂民申3481号         判决日期:2018-11-23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规院)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通公司)、黄石市下陆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下陆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2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省交规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诉争总承包合同为省交规院承担设计与楚通公司承担施工的联合承包协议并将涉案工程款人为分割成设计费与施工费,分别判令支付给省交规院和楚通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诉争合同应以省交规院和下陆区建设局提供的文本为准,省交规院系涉案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在涉案合同签署时楚通公司是省交规院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合同签订后,省交规院委托楚通公司实施部分工程管理事务或者选择实际施工方均系与诉争合同无关,并不改变省交规院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人的身份。涉案合同并未将工程款项区分为设计费和工程款,亦未约定省交规院仅承担设计任务,楚通公司承担施工任务。二审判决以省交规院具有设计资质、楚通公司具有施工质证即强行认定二者组成联合体承包诉讼工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二审判决将楚通公司在诉争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下陆区建设局联络、承担的工程管理、分包合同与诉争合同项下省交规院与下陆区建设局之间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法律关系相混同,认定楚通公司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与事实不符。楚通公司当时系省交规院的下属子公司,其承担工程管理、对外联络、甚者分包活动的法律后果均应由省交规院承担,且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刘迎松和承包方签字代表周金龙均为省交规院在编职工,二审判决认定其为楚通公司员工,与事实明显不符。三、二审判决依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二)款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将讼争合同项下的合同款分割为设计费和施工费,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本案申请人省交规院系省属国有企业,诉讼合同债权系国有资产,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角度出发,诉争合同债权项下的款项也应支付给省交规院。综上,请求撤销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2民终613号民事判决,改判维持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4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金莉萍 审判员宗澄宇 审判员王志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云舫
判决日期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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