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修福与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苏民申547号
判决日期:2016-06-02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裴修福因与被申请人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裴修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未采纳裴修福提供的加班时间、加班费计算方式等证据,而采纳艾贝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变相承认艾贝公司发放的年终奖中包含加班费和防暑降温费等,显失公正。加班工资,尤其是延时加班工资法定应当按月发放,艾贝公司将加班工资及高温费放在年终奖里发放不合法。加班费是法定支付项目,而奖金是用人单位自主支付项目,二者不能混合,故奖金不包括加班工资。裴修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裴修福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薛山中
代理审判员蒋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程芍
判决日期
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