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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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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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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0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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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凡等与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33450号         判决日期:2018-08-31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虹、孙一凡诉被告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明园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虹、孙一凡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磊与被告圆明园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长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虹、孙一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圆明园公司协助我方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花园别墅×号(现变更为×栋×座×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圆明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995年8月18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我方向圆明园公司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的公寓楼×号房屋(现门牌号为×栋×座×号),我方于签约当日付清全部购房款,圆明园公司于1996年12月将房屋交付我方。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圆明园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为我方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但圆明园公司至今未办理,导致我方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虽经我方多次催促,但圆明园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圆明园公司辩称,不同意朱虹、孙一凡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其承担。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朱虹二人不具备办理过户手续材料,其材料不全,我方在其材料齐备之后配合办理。具体材料包括:1、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及房价结算确认书;2、契税;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4、房屋登记表及房屋平面图。办理房屋所有权,上述资料缺一不可,目前朱虹二人哪项材料都不具备,谈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我公司只有在朱虹二人具备了上述房屋手续前提下,才协助其办理,故依法请法院驳回起诉。另提起反诉,要求朱虹、孙一凡提交支付购房款的原始凭证或补交购房款及面积补差款。现反诉请求:1、判令朱虹、孙一凡补交购房款519573.24元;2、判令朱虹、孙一凡支付面积补差款5499.36元。后圆明园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反诉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8月18日,卖方(甲方)圆明园公司与买方(乙方)孙一凡、朱虹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公寓楼×号的房屋,甲方已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人民币22500元,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02.26平方米;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美元777.015元,价款合计为75961美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2%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2%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订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乙方自签约日起已付清全部房款;甲方须于1995年11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同日,双方另行签订《北京圆明园花园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庭审中,朱虹、孙一凡提交入住通知书,主张1996年9月28日入住涉案房屋,圆明园公司称不清楚。朱虹、孙一凡据此要求圆明园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人就涉案房屋份额已做公证,要求按份共有,每人各占50%份额。圆明园公司则主张朱虹、孙一凡尚未缴纳全部购房款,要求二人支付;朱虹、孙一凡主张签约之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契约中已经标注,2005年圆明园公司通知其领取购房款发票并办理房产证,后因工作人员离职,上述事项未办理,现无法提交购房款票据;圆明园公司对契约真实性认可,主张朱虹、孙一凡未提交购房款票据,表明二人未交纳购房款。另根据涉案房屋测绘材料,朱虹、孙一凡尚需补交面积差额款人民币5499.36元,朱虹、孙一凡同意补交上述款项。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上述协议所涉房屋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号院×号楼×座×号。 庭审中,圆明园公司主张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款结算的确认书。2、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凭证。4、房屋登记表和房屋平面图等缺一不可。圆明园公司只有在朱虹、孙一凡提交了购房款凭证,具备了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的前提下,才能协助其办理
判决结果
一、朱虹、孙一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交纳房屋面积差额款人民币五千四百九十九元三角六分; 二、在朱虹、孙一凡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之后七日内,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号院×号楼×座×号房屋过户至朱虹、孙一凡名下,二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过户所需税费由朱虹、孙一凡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元,由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胡喜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刚
判决日期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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