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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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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洪义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01-03-0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82号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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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与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民初21295号         判决日期:2018-06-29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汇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汇昕律师事务所之委托代理人马木军,北青旅之委托代理人田辉、苗慧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汇昕律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请求:北青旅支付律师服务费506256.88元及违约金25312.8元。事实与理由:汇昕律师事务所多年为北青旅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每年律师顾问费每年3万元,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顾问费,代理诉讼的案件标的10万元以下汇昕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服务,诉讼标的10万以上按照《北京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具体规定为标准,优惠50%收取费用,在案件诉讼结束后支付。2016年双方签订2007年至2019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其收费标准没有依按照原标准执行,北青旅逾期不向汇昕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工作费,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不低于律师费总额5%的违约金。事实上2017年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了多个案件,但北青旅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代理费也未支付2017年顾问费,故汇昕律师事务所诉至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北青旅答辩称,一、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汇昕律师事务所的马木军律师为北青旅提供法律服务。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开始,北青旅于2016年12月8日向汇昕律师事务所支付了2017年度的顾问费。二、双方除了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外,北青旅还与汇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木军签订了《法律劳务服务合同》,约定马木军为北青旅提供法律劳务服务,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在合同期内马木军为北青旅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知识培训服务;3、审理各类合同、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各项刑事、民事、劳动争议等刑事案件,共计14项,北青旅每月向马木军律师支付法律劳务费用8000元,所得税由北青旅承担,签订合同书面合同后,北青旅按照约定向木马军律师支付了相关款项,不存在拖欠问题。汇昕律师事务所主张代理的八起案件是北青旅委托马木军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的,而非委托汇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也是委托马木军律师,至于马木军律师是否以其公民个人身份还是以律师身份是由其自行决定,而非北青旅决定。庭审中汇昕律师事务所也认可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仅是为了马木军律师拿到出庭函,如果不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马木军律师无法拿到出庭函,无法作为代理人出庭,故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非实际履行的合同。三、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关系建立应自委托时开始,依据汇昕律师事务所主张的代理案件,部分案件是于2016年委托的,并不能够适用双方2017年的合同收费,部分案件与汇昕律师事务所无关,其无权收费,部分案件通过调解结案,汇昕律师事务所并未付出相应的工作,无权收取律师费。关于2017年度的代理费,北青旅已经在签约之后在2016年支付完毕,不存在欠费的问题。依据汇昕律师事务所庭审的主张,2017年之前双方没有合同约定,都是按照惯例进行工作,每年支付顾问费三万元,所有代理费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需要通过保险公司支付,北青旅从保险公司报销之前告诉马木军律师数额,汇昕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从保险公司支付,另一部分代理费从根据马木军与北青旅之间关系不错就免除,双方通过签署该劳务合同,北青旅只要支付10万元,马木军个人名义签署法律服务合同,这样对于税务方便。一般案件费用支付情况:一部分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北青旅会支付汇昕律师事务所,还有一部分费用是年底一起商议,除了三万及每月8000元费用,北青旅没有支付过其他费用,马木军跟北青旅之间没有换法人之前,双方按照惯例进行,后来形成了合同。综上,依据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及双方举证、质证足以证明庭审中份合同均是指定马木军律师为北青旅提供法律服务,双方之间虽然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但双方并未实际按照该合同执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汇昕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北青旅作为甲方与汇昕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署《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律师马木军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咨询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协商,乙方可以做出口头解答,也可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2、本合同期内,根据甲方提出的培训题目,乙方为甲方提供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知识培训服务;3、本合同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审查起草各类合同、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4、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进行法律事务或企业资信情况的调查;5、本合同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担任见证或协办公证;6、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办理刑事案件;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代理民事、劳动争议案;8、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代理经济、知识产权案件;9、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10、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代理涉外诉讼和仲裁;1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提供参与商务谈判、签约业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12、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提供知识产权申请、转让、保护法律服务;13、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提供投资、担保保险招投标、房地产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14、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其他有利于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甲方向乙方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3万元本年度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如果甲方需要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6项至第10项法律服务,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如果甲方需要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5项、第11项至第14项法律服务,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涉案标的10万元以下的案件,乙方不再另行收费;涉案标的10万以上的案件,乙方依《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具体规定为基准,优惠50%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甲方逾期七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同时,甲方应承担不低于律师费总额5%的违约金等。庭审中,汇昕律师事务所表示上述合同签署至今,北京旅游未支付年度的费用3万元。北青旅则表示其在2016年12月8日支付了3万元,该款项即为2017年度的律师费,并提交了支出凭单、付款回单以及2016年10月14日由汇昕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予以佐证。对此,汇昕律师事务所表示该3万元是2016年度的律师费。 庭审中,汇昕律师事务所罗列了上述协议签署后其代理北青旅参加的诉讼及收费标准: 1、北青旅起诉北京市XXX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对此汇昕律师事务所提交了(2016)京01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写明:北青旅的委托代理人为马木军,北京市汇昕律师所律师,北青旅的本诉请求(含诉讼费)金额共计283680元,北京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反诉金额(含反诉费)共计273486元。该案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1月23日作出判决。汇昕律师事务所主张律师代理费为本诉283680×3%=8510.4元,反诉案件代理费8510.4元,共计17020.2元。对此北青旅表示,上述案件委托于2016年,不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没有依据就反诉另行收费。 2、上海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北青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对此,汇昕律师事务所提供了(2016)沪011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沪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在(2016)沪011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写明:该案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北青旅的委托代理人为马木军,北京市汇昕律师所律师;上海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的诉讼请求总额为(含诉讼费、公告费)共计2436385元。一审判决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北青旅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后北青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案件标的2869359.74,一审代理费按照3%收取,为86080.79元,二审代理费为一审代理费的60%,51648.47元,撰写申诉材料并提交法院的费用20000元。对此北青旅表示,上述费用发生于2016年,不属于涉案合同约束的范围内。 3、郑州市XXX街道办事处XXX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诉北青旅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对此,汇昕律师事务所提交了(2016)豫01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7)豫01民终XXX号民事裁定书。在(2016)豫01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北青旅的委托代理人为马木军,北京市汇昕律师所律师;郑州市XXX路街道办事处XXX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诉讼标的为1186850元。2017年6月30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案件的被告之一河南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7)豫01民终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对此,北青旅表示上述案件发生于2016年,不属于涉案合同约束的范围内。 4、田某某等诉北青旅旅游合同该纠纷一案。对此,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庭提交了(2016)京010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写明:北青旅的委托代理人为马木军,北京市汇昕律师所律师。该案的诉讼标的为1312194元,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汇昕律师事务所主张的代理费为1312174×3%-7000=32365.55元。对此,北青旅表示该案件发生和结案均在2016年,且双方已经协商律师费为7000元。经询问,双方均表示上述7000元系保险公司理赔的律师费金额,双方就该金额签署了律师代理合同。 5、吴某群体诉讼及公安立案。汇昕律师事务所表示该案涉及230人金额223万元,对此其提交了北青旅2016年3月15日的举报信,显示涉案金额223万元。汇昕律师事务所表示按照涉案金额1%收取,为22333元。对此,北青旅表示该案发生于2016年,不属于涉案合同约束的范围内,且案件由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其不应收取代理费。 6、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北青旅合同纠纷案。对此,汇昕旅行社向本庭提交了(2017)京0105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北青旅的委托代理人为马木军,北京市汇昕律师所律师,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金额为4422958元。汇昕律师事务所主张的代理费为标的的2%,即88459.16元。对此,北青旅表示,该案以调解结案,马木军律师并未做实质性的工作,不用按照涉案合同标准收费。 7、北青旅起诉北京XXX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汇昕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东城法院的卷宗复印材料,显示2016年12月8日起诉。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案中北青旅的原委托代理人为汇昕律师事务所马木军,第一次起诉后北青旅于2017年6月撤诉,后在2017年7月7日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后法庭调查结束后,北青旅更换了委托代理人。汇昕律师事务所表示涉案标的为1689687.66元,本诉按照3%收取,金额为50690.62元,反诉费同样为50690.62元。对此,北青旅公司表示,该案件委托发生于2016年,不受2017年的合同约束。 庭审中,北青旅提交了一份2016年10月12日北青旅作为甲方与马木军作为乙方签署《法律劳务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劳务服务;律服务工作范围: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咨询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乙方作出口头解答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2、在本合同期内,根据甲方提出的培训题目,乙方为甲方提供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知识培训服务;3、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审查起草各类合同、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4、在本合同期,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进行法律事务或企业资信情况的调查;5、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担任见证或协办公证;6、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办理刑事案件;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代理民事、劳动争议案件;8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代理经济、知识产权案;9、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10、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代理涉外诉讼和仲裁;1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提供参与商务谈判、签约业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12、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提供知识产权申请、转让、保护法律服务;13、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提供投资、担保保险招投标、房地产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14、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其他有利于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甲方向乙方每月10日定期支付8000元法律劳务服务费,乙方取得的法律劳务服务费是税后所得,甲方负责代扣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经询,北青旅表示其与马木军个人签署了该服务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向马木个人按月支付了服务费,因此其代理北青旅的案件不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并提交了记账凭证予以佐证。对此,汇昕律师事务所表示上述合同系马木军个人的劳务合同,其个人收到的费用与汇昕律师事务所无关,汇昕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受理费中马木军均是以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接受委托,并非个人接受委托。 针对收费标准,汇昕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交了一份《2016年北京市诉讼律师代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打印件,其中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如下规定,(一)民事诉讼案件按阶段确定收费标准。1、计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0000元。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1000万元以上,2%。按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差额累进计费。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30%。(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注收取律师服务费。(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北青旅对于该收费标准未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举报信、卷宗复印材料、法律劳务服务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费三万元及代理费八万八千四百五十九元一角六分; 二、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违约金一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由原告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负担320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丽娜
判决日期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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