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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温货
联系方式:0973-8721568
注册时间:1998-06-18
公司地址: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康乐北路一号
简介:
承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物、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公路、桥梁、小型电站的施工;施工劳务(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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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朱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青2321民初424号         判决日期:2019-06-28         法院:同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朱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晓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拾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给被告借款10万元用于霍尔加保障房工程维修,并于当日银行转帐支付了借款。被告承诺在霍尔加保障房质保金退还时归还借款。但在还款条件已经成就的前提下,被告未按约还款。现原告催款无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诉求。庭审中原告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并出具被告朱剑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其主张。 被告朱剑未答辩、未举证
判决结果
被告朱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被告朱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薛长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清栋 书记员陈亚梅
判决日期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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