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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杰
联系方式:15307359888
注册时间:2012-06-04
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惠泽社区拥军路龙泽福城国际0833室
简介: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建筑装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服务;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土地整理、复垦;土石方工程服务;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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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书正与刘贤培、湖南湘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1021民初970号         判决日期:2019-06-27         法院: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书正与被告刘贤培、湖南湘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高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书正,被告刘贤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湘高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书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钢材款30500元、利息126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因承包流峰中心校工程向原告购买钢材。截至2017年7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30500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2017年8月8日还清。逾期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刘贤培辩称:1.被告刘贤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如果原告所诉的钢材是送往流峰学校教学楼施工项目,桂阳县流峰学校教学楼的实际施工单位是被告湘高园林公司,被告刘贤培与湘高园林公司系委托法律关系,其相关责任应由湘高园林公司承担。2.原告所提交2017年7月22日的欠条是被告刘贤培出具的,但原告方是否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被告刘贤培不知情。3.本案系买卖合同,不是借贷关系,因此利息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湘高园林公司辩称:1.被告湘高园林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的欠款人是刘贤培,而不是湘高园林公司。被告刘贤培与原告订立合同时并未以湘高园林公司名义进行,湘高园林公司对此合同不知情。合同中的当事人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其后果不应由湘高园林公司承担。2.原告并未提供买卖合同、发货单、收货单、付款记录等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所供材料用于涉案项目,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严重损害湘高园林公司的利益。3.被告刘贤培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发生交易行为,被告刘贤培没有向原告出具过湘高园林公司的委托书,欠条也是刘贤培个人签字,没有湘高园林公司签字或盖章,也未进行追认。故刘贤培的行为不构成代理行为,相应责任应由刘贤培承担。4.本案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的性质是承包合同,责任书中第三条第一款写明项目采取大包干方式承包。被告刘贤培也承认既是承包也是管理,被告刘贤培也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且湘高园林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刘贤培,本案欠款应由被告刘贤培个人承担。5.根据司法实践,原告无证据证实是与被告湘高园林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湘高园林公司也非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证如下: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刘贤培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刘贤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桂阳县流峰中心学校教学楼工程建设合同书》复印件,本院予以采信。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欠条系由被告刘贤培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刘贤培虽主张不知道原告是否已履行供货义务,但未就原告没有实际履行供货义务进行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被告提交的《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复印件、流峰中心学校民工和材料款支付明细及领条形成证据链,可证明被告刘贤培于湘高园林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故本院对被告刘贤培的证明方向不予采信;3、被告刘贤培提交的(2019)湘102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本案不具有参考价值,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5日,桂阳县流峰镇中心学校与郴州湘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湘高园林公司)签订《桂阳县流峰中心学校教学楼工程建设合同书》,合同约定由郴州湘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照设计图纸,按照工程招标清单报价项目有关补充说明和经核准的学校建设方要求,包工、包料、包工程完成教学楼的建筑施工业务。2016年9月5日,湘高园林公司(甲方)与被告刘贤培(乙方)签订《湖南湘高园林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合同约定:乙方自愿无条件接受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其补充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和甲方对建设方的承诺等)中规定的甲方各项责任、义务,并全面履行该合同及补充文件。工程名称为桂阳县流峰镇中心学校新教学楼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单位是桂阳县流峰镇中心学校。工程由乙方进行施工组织,实施管理。本项目采取大包干方式承包,按项目最终实时结算审定价总价的3%上交甲方净利润。同时约定了其他职责及管理规定。被告湘高园林公司在合同甲方落款处加盖公章,被告刘贤培在乙方“承包责任人”落款处签字并捺印。为进行桂阳县流峰镇中心学校教学楼施工建设,被告刘贤培向原告朱书正购买钢材。2017年7月22日,经朱书正与刘贤培进行结算,尚余30500元钢材款未予支付,被告刘贤培当即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桂阳宏伟钢材朱书正钢材款:叁万伍佰元。小写:30500元。还款日期:2017年8月8日,逾期按月率3%或实物抵押。”刘贤培在落款处签字并捺印。 另查明,桂阳县流峰镇中心学校教学楼的应付工程款均系被告刘贤培确认书写领条后打入湘高园林公司账户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刘贤培、湖南湘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朱书正钢材款30500元、利息2535元,合计33035元,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朱书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被告刘贤培、湖南湘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35元,原告朱书正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文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曹晶 书记员欧阳洁琼
判决日期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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