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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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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1、米某2等与盛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125民初1502号         判决日期:2019-04-17         法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米某1、米某2、林某1与被告盛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2及米某1、米某2、林某1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被告盛某、李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本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米某1、米某2、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方彩礼金50000元,其他礼品、礼金等价值10500元,计60500元;2、返还价值5500元的首饰(金项链3900元,金戒指1600元)或者折款5500元;3、返还招待女方客人酒席钱14000元;1-3项合计8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米某2是原告米某1父亲,原告林某1是米某1母亲,被告李某是被告盛某的母亲。原告米某1与被告盛某于2017年年底相识,后确立了婚约关系,二被告按农村习俗向原告索要彩礼,××××年××月××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原告方为此花去彩礼金等80000元,未领结婚证,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盛某于2018年5月4日离开原告家回娘家一直未回,双方便结束同居关系。米某1和母亲去盛某娘家接盛某回来,盛某不愿意回来又不愿与原告米某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原告催要被告索要的彩礼,被告不愿返还,盛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原告米某1出据欠条一张,欠到原告米某1彩礼花销人民币50000元,另外原告方还支付被告首饰款5500元,其他礼品礼金等价值10500元,招待女方客人酒席花去14000元,合计80000元。综上,被告借婚约关系索要巨额彩礼,又毁婚约,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现双方已结束同居关系,被告无权取得彩礼,占有彩礼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盛某、李某辩称:1、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盛某并非于2018年5月4日离开原告家,而是原告米某1被公安机关刑拘以后才离开家的,刑拘时间是2018年8月22日;2、原告所述部分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具体为:诉请第一项礼品和礼金、第三项招待女方客人的酒席钱。诉请第二项首饰在原告家,被告盛某并未带走;3、我方从尊重事实的角度认可原告方支付被告方彩礼金额为36000元,我方愿意对原告的彩礼予以适当返还,返还金额我们认为不应当超过百分之五十;4、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基于当地的婚俗以及习惯,是自愿给付,而非女方强行索要;5、盛某虽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是上面明确有彩礼、见面礼、婚庆花销等费用,我方认可的彩礼为36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定依据。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三原告身份证,待证三原告主体适格; 二、户口薄、米某2与林某1结婚证,待证三原告的身份关系情况; 三、欠条一张,待证被告方欠原告其中的部分彩礼情况; 四、媒人张本元之妻林某2出庭作证证明:我是原告林某1的堂姐,张本元是我老公,他和杨某两人是老红,我也算是老红,因为每次我都在场,张本元只是吃饭的时候到一下场,具体的事情都是我来商议的。订婚当天在定远吉瑞大酒店男方母亲给我一个红包,金额是6600元,我就把这个红包给了盛某和盛某母亲,是给盛某个人的见面礼。然后又给了十个小红包,每个里面200元,是给当天订婚女方来的客人,是由盛某母亲转交的,后来又补了三个小红包,每个红包里200元。还有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品牌我不知道,价格米某1母亲告诉我是5500元,项链和戒指是我亲手递给盛某的。彩礼是36000元,当时没有扣富贵,但是没有经过我手,我不在场,我是听张本元和杨某说的。盛某具体什么时候回娘家的我不知道,但是婚礼过了几天之后我就听说她回去了。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虽然是五万元欠条,但是里面含有见面礼和婚庆花销,见面礼含有被告亲属到原告家中,原告家所赠予的小额礼金。对林某2证人证言部分,不认可林某2证人证言,因为林某2和林某1是姐妹,我们认可的媒人是张本元和杨某,36000元彩礼给付当天林某2并不在场,其是道听途说,其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也不符合彩礼的给付习惯,一般收受彩礼方都要给男方扣富贵,由于双方争议不大,我方认可收到男方总计彩礼金额为36000元。 被告围绕其辩论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待证两被告身份情况; 二、媒人杨某出庭作证证明:我是盛某姨父,因为与张本元是认识二十多年的朋友,被他拉去一起做老红的。米某1与盛某两家彩礼纠纷,具体彩礼钱结婚当天给的是36000元,但是男方的媒人经手的,我没有经手,其他的见面礼、首饰、扣富贵以及盛某是什么时候回娘家的我都不清楚。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书面证据无异议,对杨某证人证言部分,认可扣富贵后的36000元大礼。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因被告对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证人林某2证言,虽被告质证不予认可,但林某2属张本元之妻,被告与原告缔结婚约时明知林某2与林某1是亲戚关系仍认同张本元作为媒人之一,可见双方对其是足够信任的,而张本元名义上为媒人但实际由其妻子出面与男女双方家庭沟通协调婚约之事亦符合常理,故本院对证人林某2之证言予以认可。 对被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因原告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可。对于证人杨某证言,因原告对其无异议,故本院对其证言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米某1与被告盛某自由恋爱相识后,双方家庭邀请张本元、杨某二人担任媒人商讨婚事,原告米某1与被告盛某于××××年××月××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同居不足六个月期间,二人发生矛盾,被告盛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婚约解除。原告米某1主张其在与被告盛某筹备婚礼期间支付了一定金额的彩礼等花销,与被告盛某沟通彩礼返还事宜,被告盛某于2018年6月19日亲笔书写欠条一张交原告米某1,载明“今欠米某1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彩礼、见面礼、婚庆花销)2018年6月19号盛某”。现双方因返还彩礼问题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盛某何时离开米某1家?原告赠送彩礼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如何返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盛某、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米某1、米某2、林某1彩礼款人民币28000元; 二、驳回原告米某1、米某2、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米某1、米某2、林某1负担585元,盛某、李某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正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马幸子
判决日期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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