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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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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家绿、唐小秀等与刘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0324民初41号         判决日期:2019-03-12         法院:全州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家绿、唐小秀与被告蒋国林、刘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家绿、唐小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荣和与被告蒋国林、刘仁、被告中国财保永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家绿、唐小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仁赔偿二原告因吴龙娣的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共计110000元。具体数额计算如下:死亡赔偿金152510元(30502元/年×5年)、丧葬费33228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误工费3502.5元(140.1元/天×5人×5天),合计235738元,减去被告刘仁已赔120000元,余额为115738元,庭审中,二原告自愿放弃对刘仁的索赔权利;2.判决被告蒋国林对刘仁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被告中国财保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被告蒋国林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实际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7日5时许,被告刘仁驾驶被告蒋国林所有的湘M×××××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国道32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20公里+500米外路段时,车头右下碰撞东侧由吴龙娣逆向推行的一辆人力板车右前部,造成一起吴龙娣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刘仁驾车逃离了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全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仁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湘M×××××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中国财保永州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死者吴龙娣生于1941年6月,是广西柳州市城市户籍。原告唐家绿、唐小秀分别是死者吴龙娣的丈夫、女儿。吴龙娣的儿子唐宝中此前已经病故。2018年7月11日,被告刘仁与原告唐家绿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约定,刘仁自愿赔偿吴龙娣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20000元,其余部分由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依法索赔。二原告认为,被告刘仁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向二原告赔偿全部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蒋国林明知被告刘仁没有驾驶证,却将机动车交给他驾驶,应当对被告刘仁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蒋国林为湘M×××××摩托车在被告中国财保永州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为被告蒋国林代为承担向二原告支付110000元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刘仁辩称:1.其驾驶的本次事故车辆因是在湖南购买有国家补贴的车子,需湖南省的当地户口,故其借用娘家人唐永华的身份证购买,行驶证登记在唐永华名下,实际上该车是其自己购买和使用。2.本次事故车辆是其自己出资以蒋国林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国财保永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其不知道无证驾驶是保险免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其购买保险就没有意义。 被告蒋国林同意被告刘仁的答辩意见。 被告中国财保永州市分公司辩称:一、事故车辆在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司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对属于合同约定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因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侵权关系,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二、在事故发生时因驾驶员刘仁无合法驾驶资格证,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于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同意在抢救费用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三、本案涉及刑事案件,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在刑事案件终结后方能审理,或原告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四、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五、吴龙娣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六、本案的性质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7日5时许,被告刘仁驾驶湘M×××××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国道32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20公里+500米外路段时,车头右下碰撞东侧由吴龙娣逆向推行的一辆人力板车右前部,造成一起吴龙娣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刘仁驾车逃离了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第450324120180000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车辆制动系统、灯光性能不合格)上路行驶,在事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现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龙娣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2018年7月11日,被告刘仁与原告唐家绿、唐小秀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刘仁自愿赔偿吴龙娣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20000元,其余部分由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依法索赔。2.死者家属对刘仁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刘仁的任何行政和刑事责任。庭审中二原告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刘仁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查明,本次事故车辆湘M×××××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车辆所有人为唐永华(行驶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并以被告蒋国林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中国财保永州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保单号是PDZB201743110000026395。保险期间自2017年7月27日0时起至2018年7月26日24时止。死者吴龙娣生于1941年6月,其户籍于2010年8月26日迁入广西柳州市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唐家绿、唐小秀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唐家绿、唐小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丽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合秀
判决日期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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