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河、刘贝贝等与刘国、兰考县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豫0225民初3245号
判决日期:2016-09-22
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河、刘贝贝诉被告刘国、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红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刘河弟兄三人,大哥刘黑(现已去世)夫妻二人无亲生子女,原告刘贝贝原是刘河的三女儿,出生后说过继给刘黑夫妻,户口入刘黑的户口薄上,并在三组分得106国道西的村西北一块2.4亩(实际2.7亩多)的口粮田,该块地已由刘河替刘贝贝耕种十多年,2014年1月21日,又经证明人黄永泉证明,确认该块地由刘河耕种,解决了刘河与其二哥刘国的承包土地纠纷。2015年3月,因政府修路和富士康占用,该块土地被征收。本应补偿给刘贝贝或刘河的150000元征地款,被告兰考县城关乡是好村委会却错误支付给刘国。经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均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国返还刘贝贝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50000元,利息自该笔款项村委会付给刘国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令二被告支付刘贝贝因讨要该笔款项的误工费20000元,判令被告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河、刘贝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退还原告刘河、刘贝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红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潇悦
判决日期
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