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2016)皖0881财保40号
判决日期:2016-12-07
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孝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徐霞
判决日期
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