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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勤英
联系方式:0551-62871357
注册时间:1999-09-02
公司地址:合肥市繁华大道7699号二楼
简介:
建设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决算、标底;工程决算审核;工程建设技术咨询;工程检测;建筑工程设计;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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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守礼与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0111民初1185号         判决日期:2017-08-23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守礼与被告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被告科信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118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科信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皖01民辖终39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守礼的委托代理人任印华、王芳,被告科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君、黄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姜守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劳动关系解除证明;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加班工资40165.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400元、加付赔偿金38400元、因未缴养老保险造成原告的养老金损失113850元,合计230815.5元。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姜守礼进入科信公司担任工民建专业监理员,工资以现金发放,自2008年2月起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作12年来,姜守礼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2016年9月26日因工作劳累过度晕倒在工地,经住院治疗修养后康复出院。随后,科信公司口头告知姜守礼终止劳动关系,并停发工资,至今科信公司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另科信公司未及时为姜守礼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姜守礼无法享有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待遇。因科信公司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姜守礼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加付一倍的赔偿金。 被告科信公司辩称:姜守礼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姜守礼的诉讼请求过高,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3月,姜守礼进入科信公司工作,科信公司在与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协议》中,任命姜守礼担任结构工程师。2007年9月30日,姜守礼取得《安徽省工程监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自2008年3月开始,科信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姜守礼发放工资,鉴于姜守礼长期在外地,科信公司将每月工资打入姜守礼女儿姜燕的银行账户上。2011年,姜守礼被科信公司评为年度先进个人。自2016年6月开始,科信公司向姜守礼本人银行账户上发放工资。2016年9月26日,姜守礼生病住院,后科信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姜守礼未到科信公司工作。姜守礼停止工作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200元/月。 庭审中,姜守礼变更诉讼请求,不再主张经济赔偿金38400元。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协议》、培训合格证书、荣誉证书、存折等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守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200元、年休假工资2942.5元,合计38142.5元; 二、被告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姜守礼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驳回原告姜守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宇
判决日期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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