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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海外房地产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麦海滨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1992-02-18
公司地址:汕头市丽水庄西区40幢九楼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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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沁达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海外房地产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粤0507执恢15、16号         判决日期:2017-08-22         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深圳沁达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海外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龙经初字第803、790号民事判决书。依(2001)龙经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海外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龙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1996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及逾期贷款利率计(利息总额中应扣除1997年5月6日已付利息人民币110000元);迟延履行本判决的,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原告中国银行龙湖支行对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海外房地产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珠池路尾珠辛综合楼第六层1063.74㎡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04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还原告。依据(2001)龙经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海外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龙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1996年6月28日起至同年9月17日止按月利率10.065‰计,从1996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迟延履行本判决的,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原告中国银行龙湖支行对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海外房地产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珠池路尾珠辛综合楼第六层1063.74㎡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6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还原告。本院依申请人的请求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02)龙执字第254-1、2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深圳沁达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两案的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汕头经济特区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海外房地产公司位于汕头市××路尾珠辛综合楼第六层(建筑面积1063.74㎡)的房地产。并在2017年5月18日的拍卖会上由案件申请执行人深圳沁达丰科技有限公司以评估价2192368元应价成交。该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上述两案,对于尚欠部分款项,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判决结果
本院(2017)粤0507执恢15、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式勤 审判员姚加亮 代理审判员刘明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龙波
判决日期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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