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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
联系方式:0877-3011105
注册时间:2005-02-24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广电中心楼内
简介: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宽带综合信息网的设计、建设、开发、经营、管理、维护、接入服务和收费;对电影、电视剧、新闻、纪录片、电教、政务信息视频点播业务的有线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直播卫星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维修等相关业务;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租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路出租及各类信息技术服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文化传播及广告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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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锁与赵传虎、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云0423民初905号         判决日期:2017-08-18         法院: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永锁与被告赵传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追加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被告赵传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被告(反诉原告)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62392.8元,误工费20349元,护理费440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营养费1930元,后期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600元,车辆修理费3115.69元,合计107894.74元,以上损失由被告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被告赵传虎承担50%的责任部分由被告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传虎及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按事故责任连带赔偿50%;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5日17时10分,原告驾驶一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河西老路由河西驶往戴文方向,当车辆行驶至玉华支线(××路)路口时,遇被告赵传虎驾驶云F×××××号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云F×××××号轻型货车车头与摩托车右侧碰撞,造成原告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海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赵传虎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通海秀山医院和骨伤医院住院治疗61天,出院后医生要求全休三月,经鉴定,需后期治疗费9000元,事故发生前,原告一直在通海丰格家具装饰厂工作,每月平均工资40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传虎辩称,答辩人属于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当天系执行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答辩并反诉称,1、赵传虎系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公司的云F×××××号轻型货车在执行职务,赵传虎的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应赔偿责任和后果由公司予以承担;2、此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答辩人在医治过程中,答辩人为其支付了34000元,应在本次原告的诉请中扣减;3、本案发生事故的车辆在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只有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超过了投保所应承担的范围,才由答辩人承担;4、原告的主张部分已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赔付;5、反诉要求被反诉人吴永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云F×××××号车的修理费用。 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云F×××××号轻型货车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答辩人愿意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和保险合同约定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商业三者险赔偿医疗费按照医保政策要扣除20%的非医保类药品费用,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5日17时10分,吴永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河西老路由河西驶往戴文方向,至玉华支线(××路)路口时,遇赵传虎驾驶云F×××××号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云F×××××号车车头与摩托车右侧碰撞,造成吴永锁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3042300S2016035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永锁负事故同等责任,赵传虎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永锁受伤后到通海秀山医院和云南通海骨伤医院住院治疗61天,开支住院医疗费60091.61元,门诊治疗开支医疗费2374.19元,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伤情为:1、头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医生建议:住院期间由家属参与护理,继续休息、加强关节锻炼、三月内患肢禁止负重行走。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玉市二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司鉴字第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吴永锁自评估之日起的后期医疗费约为人民币9000元,开支鉴定费600元。吴永锁支出受损摩托车修理费3115.69元,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支出云F×××××号轻型货车修理费3315元。 另查明,赵传虎系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的员工,2016年11月5日赵传虎按照公司安排驾驶云F×××××号轻型货车执行职务时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云F×××××号轻型货车属于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所有,该车向中财保玉溪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30日0时起至2017年9月29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广电集团通海支公司为吴永锁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4000元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摩托车修理费等费用人民币28618.68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修理费等费用人民币34340.75元; 上述一、二项共计人民币62959.43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三、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鉴定费人民币300元; 四、由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657.5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负担615元,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负担615元;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永锁负担13元,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沈长虹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宜璟
判决日期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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