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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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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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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林、吴定明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琼9001刑初68号         判决日期:2017-08-15         法院: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林、吴定明、王小斌、黄政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林、王小斌、黄政华及其辩护人王剑杨、吴定明及其辩护人罗以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少林伙同薛峰峰(另案处理)、郑剑波(另案处理)谋划控制、垄断五指山市的加气砖市场,以谋取私利,吴定明接受黄少林邀请,四人共同出资,勾结黄图望(另案处理),多次指使被告人黄政华、王小斌、吴挺聪、薛关皇(另案处理)、黄克理(另案处理)等人在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通过故意驾驶车辆与其他砖厂的运砖车辆发生刮蹭并报警,使对方车辆因超载被交警扣车处理,迫使其他砖厂运输车辆不敢进入五指山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黄少林得知海南省陵水县建邦建材有限公司刘德云驾驶车牌号为×××的运砖车经过五指山市审计局路口时,便安排黄少海(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在运砖车右后侧佯装摔倒,再安排被告人黄政华、盆明国(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在雅蓄村路口将刘德云的运砖车截停并报警。交警到场后,黄政华告知运砖车有超载行为,要求扣留运砖车。次日,警察部门处理后才将货车放行。 2.2016年4月3日晚,被告人黄少林伙同薛峰峰、黄克理、郑剑波等人谋划针对运砖车进行碰瓷。次日O时许,陵水建邦建材有限公司的王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运砖车拉砖经过陵水县至保亭县大本公路55公里300米处,薛峰峰驾驶租赁来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牌为×××),刮蹭王某1的拉砖车,然后换由黄克理驾驶该轿车追逐、截停王某1的拉砖车,并由薛峰峰报警。王某1的运砖车被拦停后,黄少林、黄政华、郑剑波、薛关皇、黄小福(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对拉砖车司机进行围观恐吓。交警达到现场后,该运砖车因超载违章被交警扣留。4月7日,黄克理与王某1到交警接受处理,王某1赔偿黄克理车辆损坏修车费2800元。 3.2016年4月6日20时许,薛峰峰、黄克理、吴挺聪、黄政华等人驾驶两辆轿车,在保亭县毛岸镇224国道232公里路段,遇到海南省陵水县瑞鑫建材有限公司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的运砖车经过,薛峰峰便驾驶车牌号为×××的轿车欲刮蹭陈某的运输车未果,其便下车用脚将轿车左侧后视镜踹弯,随后让吴挺聪驾驶该轿车在G224国道230公里处将陈某的拉砖车截停,并由黄政华报警,接着打电话给黄少林,让黄少林驾车到达现场接其离开。交警到达现场后,该运砖车因有超载行为被交警扣留。同年4月8日,陈某与吴挺聪到保亭县交警大队处理,双方无条件达成调解。 4.2016年4月12日19时许,海南省陵水县瑞鑫建材有限公司的陈某驾驶车牌号为×××的运砖车运砖经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本南茂路段时,被告人黄少林乘坐被告人王小斌驾驶车牌号为×××的皮卡车尾随该运砖车,在保亭海之南学校左侧的修桥便道拐弯处时,黄少林指使王小斌驾驶皮卡车故意刮蹭陈某驾驶的运砖车,接着黄少林、王小斌驾车截停陈某驾驶的运砖车后报警。交警到场后,因该运砖车有超载行为而被扣留。过了2日,王小斌才到保亭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5.2016年4月13日,黄少林、薛峰峰、郑剑波谋划,让王小斌驾驶皮卡车一同前往保亭县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当晚21时许,陵水建邦建材有限公司的王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运砖车经过G224国道+900米处时,薛峰峰驾驶车牌号为×××的皮卡车故意与王某1运砖车相碰,随后换由王小斌坐进驾驶室,佯装驾驶者,同时由王小斌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因双方不达成现场调解,双方车辆交警被扣留。4月18日,王小斌与王某1在五指山市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后,王某1运砖车得以放行。 6.2016年4月22日20许,陵水建邦建材有限公司的苏某驾驶车牌号为×××的运砖车经过保亭县什岭镇市场路口处时,黄少林驾驶车牌号为×××的起亚牌轿车故意与苏某的拉砖车刮蹭,随后黄少林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报警,因运砖车没有停车,黄少林便与黄少海驾车追赶运砖车并将该车拦停。交警到达现场,该运砖车因超载被交警扣留。5月2日,黄少林才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与苏某接受处理,黄少林被认定负事故全责,苏某的车辆因超载被另行处理。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单、接处警登记表、关于3.31交通事故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解决协议书、收据、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1、张某、郑某、王某2、施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胡某、陈某、苏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少林、吴定明、王小斌、黄政华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吴挺聪、薛峰峰、郑剑波、薛关皇、黄克理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光盘等证据。 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少林、吴定明为了达到垄断五指山市加气砖销售市场,以谋取私利,伙同薛峰峰等人,多次纠集被告人王小斌、黄政华等多人,多次通过故意驾驶车辆与其他砖厂的运砖车辆发生刮蹭,导致对方车辆因超载被交警扣留,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少林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吴定明、王小斌、黄政华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少林辩称其不应是主犯,且在实施制造交通事故过程中没有采取恐吓的行为。 被告人吴定明辩称其虽有参与出资行为,但没有参与组织、策划,也未参与实施违法行为。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吴定明只对其投资参与他人企图垄断五指山市地区的加气砖交易市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与起诉的六起案件作案的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犯罪,对这六起案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六起案件,吴定明没有预先与其他被告人商量谋划,也没有参与作案行动。这六起案件,吴定明不知情。吴定明地区加气砖市场的犯罪行为中,属于从属地位,是从犯。犯罪的起意谋划都不是他,他除了受他人邀请投资外,从未参与经营管理和商业运作,也没有参与具体犯罪活动。在其他参与投资的犯罪人员已取得较好的投资利润的情况下,他没有收到一分钱的投资利益。吴定明系初犯,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综上所述,请法院根据“罪责罚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对吴定明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小斌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黄政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在定罪问题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人群,其犯罪行为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现实和潜在危险和恐慌,其犯罪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而本案的犯罪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即非“薛峰峰”经营的往五指山市运送加气砖的车辆,明显比“寻衅滋事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共同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就是迫使运砖车辆司机退出五指山市加气砖的经营活动。所以,对本案的共同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分则第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黄政华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和策划者,也不出资和参与利益分配,并且也根本不知道有出资和利益分配,而只是参与者之一,在共同犯罪具有从属性,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政华的量刑处罚,应当考虑其在共同犯罪的次要作用,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情节和积极认罪的悔改表现,以及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少林伙同薛峰峰(另案处理)、郑剑波(另案处理)谋划控制、垄断五指山市的加气砖市场,以谋取私利,吴定明接受黄少林邀请,四人共同出资,勾结黄图望(另案处理),多次指使被告人黄政华、王小斌、吴挺聪、薛关皇(另案处理)、黄克理(另案处理)等人在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通过故意驾驶车辆与其他砖厂的运砖车辆发生刮蹭并报警,使对方车辆因超载被交警扣车处理,迫使其他砖厂运输车辆不敢进入五指山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黄少林得知海南省陵水县建邦建材有限公司刘德云驾驶车牌号为×××的运砖车经过五指山市审计局路口时,便安排黄少海(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在运砖车右后侧佯装摔倒,再安排被告人黄政华、盆明国(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在雅蓄村路口将刘德云的运砖车截停并报警。交警到场后,黄政华告知运砖车有超载行为,要求扣留运砖车。次日,警察部门处理后才将货车放行。 2.2016年4月3日晚,被告人黄少林伙同薛峰峰、黄克理、郑剑波等人谋划针对运砖车进行碰瓷。次日O时许,陵水建邦建材有限公司的王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运砖车拉砖经过陵水县至保亭县大本公路55公里300米处,薛峰峰驾驶租赁来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牌为×××),刮蹭王某1的拉砖车,然后换由黄克理驾驶该轿车追逐、截停王某1的拉砖车,并由薛峰峰报警。王某1的运砖车被拦停后,黄少林、黄政华、郑剑波、薛关皇、黄小福(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对拉砖车司机进行围观恐吓。交警达到现场后,该运砖车因超载违章被交警扣留。4月7日,黄克理与王某1到交警接受处理,王某1赔偿黄克理车辆损坏修车费2800元。 3.2016年4月6日20时许,薛峰峰、黄克理、吴挺聪、黄政华等人驾驶两辆轿车,在保亭县毛岸镇224国道232公里路段,遇到海南省陵水县瑞鑫建材有限公司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的运砖车经过,薛峰峰便驾驶车牌号为×××的轿车欲刮蹭陈某的运输车未果,其便下车用脚将轿车左侧后视镜踹弯,随后让吴挺聪驾驶该轿车在G224国道230公里处将陈某的拉砖车截停,并由黄政华报警,接着打电话给黄少林,让黄少林驾车到达现场接其离开。交警到达现场后,该运砖车因有超载行为被交警扣留。同年4月8日,陈某与吴挺聪到保亭县交警大队处理,双方无条件达成调解。 4.2016年4月12日19时许,海南省陵水县瑞鑫建材有限公司的陈某驾驶车牌号为×××的运砖车运砖经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本南茂路段时,被告人黄少林乘坐被告人王小斌驾驶车牌号为×××的皮卡车尾随该运砖车,在保亭海之南学校左侧的修桥便道拐弯处时,黄少林指使王小斌驾驶皮卡车故意刮蹭陈某驾驶的运砖车,接着黄少林、王小斌驾车截停陈某驾驶的运砖车后报警。交警到场后,因该运砖车有超载行为而被扣留。过了2日,王小斌才到保亭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5.2016年4月13日,黄少林、薛峰峰、郑剑波谋划,让王小斌驾驶皮卡车一同前往保亭县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当晚21时许,陵水建邦建材有限公司的王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运砖车经过G224国道+900米处时,薛峰峰驾驶车牌号为×××的皮卡车故意与王某1运砖车相碰,随后换由王小斌坐进驾驶室,佯装驾驶者,同时由王小斌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因双方不达成现场调解,双方车辆交警被扣留。4月18日,王小斌与王某1在五指山市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后,王某1运砖车得以放行。 6.2016年4月22日20许,陵水建邦建材有限公司的苏某驾驶车牌号为×××的运砖车经过保亭县什岭镇市场路口处时,黄少林驾驶车牌号为×××的起亚牌轿车故意与苏某的拉砖车刮蹭,随后黄少林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报警,因运砖车没有停车,黄少林便与黄少海驾车追赶运砖车并将该车拦停。交警到达现场,该运砖车因超载被交警扣留。5月2日,黄少林才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与苏智恒接受处理,黄少林被认定负事故全责,苏某的车辆因超载被另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单。证实:四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接处警登记表、关于3.31交通事故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解决协议书、收据。证实:多名被害人报案称有人故意伪造交通事故;四被告人伙同他人通过制造或伪造交通事故并报警,让交警出面处理事故事宜。 (3)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四被告人均被抓捕归案,无自首情节。 (4)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书。证明:本案四被告人及其他相关成员被依法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1驾驶的大货车两次被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及受到损失的事实。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钟某的货车被人故意刮蹭的事实。 (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份,二次遭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陵水县建邦建材有限公司的货车司机因为常遭遇“碰瓷”而不敢往五指山市区运输加气砖的事实,以及因此导致陵水县建邦建材有限公司等外地单位的加气砖难于大量进入五指山市场。 (5)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运输加气砖的司机常遭遇被拦车、被打后,导致运输加气砖不规律给五指山市大多数工地的施工方造成的影响。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31日20时许,钟某所在的承运加气砖的大货车与一辆女式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以及事后民警证实该事故系驾驶摩托车的青年人故意制造。 (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在几次交通事故“碰瓷”中,驾驶摩托车的一方均要求交警扣押货车,较少提到要求经济赔偿的事实;同时证实隶属于同一家运输公司承载加气砖的货车司机均遇到交通事故“碰瓷”。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陈某驾驶承载加气砖的货车往五指山市方向行驶时,2次遇到交通事故“碰瓷”的事情经过。 (4)苏某的陈述。证实:苏某驾驶的大货车被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及受到损失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少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为了垄断五指山市加气砖市场,并从中获利,他和薛峰峰、郑剑波共谋出资,后让吴定明加入一起出资,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报警的方式,迫使其他砖厂的拉砖车不敢进入五指山,并在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在保亭到五指山路段制造了7起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认了本案中的嫌疑人黄政华参与了3次碰瓷、王小斌除开皮卡车参与2次,平时也去帮忙蹲点,吴挺聪参与了1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 (2)被告人吴定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知道薛峰峰、郑剑波、黄少林谋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垄断五指山加气砖市场的事情后,表示愿意出资算其一份,并且参与实施了1次故意交通事故行为中的盯梢分工。 (3)被告人王小斌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薛峰峰的安排下,用其公司的皮卡车参与了2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同时供认了其曾参与2次盯梢行为。 (4)被告人黄政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薛峰峰、黄少海的指挥下,3次参与了伪造交通事故和报警的行为,并在每次事后均分得100元的犯罪事实。 (5)同案犯吴挺聪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事先不知道的情况下,在薛峰峰、黄少林的指挥下参与了一次伪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并在伪造交通事故后,用自己的驾驶证顶替薛峰峰办理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6)同案犯薛峰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为了垄断五指山市加气砖市场,与郑剑波、黄少林、吴定明谋划后,勾结“月亮”黄图望,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的形式,迫使其他砖厂的运砖车辆不敢进入五指山,从而达到垄断五指山加气砖市场,谋取非法利润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供述了其策划或亲自参与了7起伪造的交通事故的行为。 (7)同案犯郑剑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2016年参与6起伪造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同时也供认了他出了部分资金,薛峰峰垄断五指山加气砖市场后会分一部分红利给他。 (8)同案犯薛关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3月以来,薛关皇在“月亮”、郑剑波的安排下,与其手下的小弟参与了7、8起伪造交通事故行为的盯梢和报告以及到事故现场助威、恐吓运砖司机的行为。 (9)同案犯黄克理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郑剑波的指挥下,3次参与了伪造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同时也供述了第一次伪造的交通事故现场,他们均有十多人到现场助威,以给拉砖司机造成惧怕。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辨认笔录等。证实:通过“碰瓷”等手段故意制造或伪造的事故现场情况以及参与人员的指认、辨认情况。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光盘。证实:被害人报警所作的录音情况。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本罪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少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黄政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三、被告人王小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 四、被告人吴定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人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合议庭
审判长蔡文 人民陪审员金丽丽 人民陪审员王玉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安扬
判决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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