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满、钱春杰等与江苏友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苏0922民初1583号
判决日期:2017-11-28
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志满、钱春杰、蒋成忠与被告江苏友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明:原告蒋志满、钱春杰、蒋成忠与被告江苏友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编号为1656138020141002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蒋志满、钱春杰、蒋成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元(已减半收取),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季东
审判员赵成权
代理审判员陈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庄晓峰
判决日期
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