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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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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从兰、王亚辉等与何小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0204民初1646号         判决日期:2017-12-25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从兰、王亚辉、王合云、王云花与被告何小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何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何楼居委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市祥符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祥符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辉、王云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汉,被告何小峰,被告何楼居委会委托代理人白铁生,被告国网祥符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铁军、郑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72329.2元、丧葬费22960元、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办理丧葬支出的误工费28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5917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共计486078.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4日16时许,在后刘村北地浇地的受害人王俊被人发现意外触电死亡。经查,为浇地提供电力的电表盒电线产权人和管理人是被告何楼居委会,安装者是何楼居委会委托管理和维护的被告何小峰,但何小峰并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却从事电气操作和管护。电力提供者被告国网祥符供电公司在王俊浇地期间,未经通知公告于2017年7月4日11时30分突然停电,11时42分又突然送电。从现场照片可知,被告何小峰安装的电路中电缆线在接近电表除有部分裸露,电线未通过保护开关而直接接入电表,更没有安装其他防止漏电的相关安全装置。综上,在此次事故中,三被告存在以下过错:1.被告何楼居委会雇用非电工人员何小峰无证从事电气操作;2.被告何小峰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保护接零、接地,保护装置不健全;3.被告何小峰使用的电缆在接表处部分裸露;4.被告国网祥符供电公司没有按照停送电规定事先通知;5.被告国网祥符公司未履行好监管职责。以上,三被告均存在重大过错,对四原告造成巨大的痛苦,故三被告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何小峰辩称,王俊出事时用的井是他们几家兑钱打的,电线也是他们自己买的,维护不归被告管,被告只负责收电费,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何楼居委会辩称,1、被告不是专业的部门,没有对技术人员把关的职责;2、被告找电工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产,整个电不属于被告,而属于国家财产;3、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国网祥符供电公司辩称,1、触电地点的产权不属于被告,被告不是赔偿主体;2、事发时被告管理的线路没有停电,也不存在停送电通知。如果是临时抢修和事故跳闸时不需要通知用户,也无法通知用户;3、停送电不是本次事故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被告履行了法定义务和供用电合同义务。综上,在此次事故中,被告无违法、无违约、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从兰系受害人王俊之妻,原告王亚辉、王合云、王云花分别是受害人王俊的长子、长女、次女。2017年7月4日16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村南边后××北地浇地的受害人王俊被人发现意外死亡。2017年7月10日,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编号为20170704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王俊(男,汉族,1947年4月11日出生)的死亡原因是意外触电。 另查明,事故发生地的电线由原告方购买用于自家浇地使用,但长时间未检修,存在电线裸露情况。被告何小峰为被告何楼居委会聘用的电工,收取用户浇地用电每度为1.5元,被告国网祥符供电公司规定浇地用电是每度0.48元,多出的费用作为何小峰的工资、电损、线路管理和维护等费用,但何小峰没有电工证。受害人王俊浇地用电需先用卡购买电,再在浇地开关处插卡使用。 庭审中,四原告主张被告国网祥符供电公司在王俊浇地期间停送电均未通知公告是造成王俊死亡的原因之一,仅提供被告何楼居委会停送电时间的证明,但受害人王俊的具体死亡时间未作检验,无法确定。四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时称王俊需要抚养的人员是其妻子即原告胡从兰,称其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何楼居委会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何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原告胡从兰、王亚辉、王合云、王云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88586.7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08586.7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市祥符供电公司赔偿原告胡从兰、王亚辉、王合云、王云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9057.8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共计77057.84元; 三、驳回原告胡从兰、王亚辉、王合云、王云花对被告何小峰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1元,由原告胡从兰、王亚辉、王合云、王云花承担4296元,由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何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2577元,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市祥符供电公司承担17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侯丹丹 人民陪审员龚新娅 人民陪审员王玉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灿
判决日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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