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港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京02执57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8-12-2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柏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金港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34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柏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行及最高查控系统多次发起在线财产统查。2017年11月30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山西省古交市5个公司的股权,但该5个公司均无法找到,故暂不能评估,无法处置。2017年12月1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60%股权,并调取该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但因北京巨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暂未出具评估报告,故暂无法处置。2017年11月28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山西石鑫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下简称“石鑫煤业股权”)。2018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评估机构垫付评估费人民币38万元。2018年8月24日,评估机构出具石鑫煤业股权评估报告。2018年8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石鑫煤业股权评估报告。2018年8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石鑫煤业股权评估报告。2018年10月30日,本院对石鑫煤业股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因无人报名参拍而一拍流拍。2018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石鑫煤业股权以物抵债。2018年12月11日,本院出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裁定依照一拍流拍价对石鑫煤业股权抵偿人民币7349.1万元。2018年12月18日,本院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请求协助办理石鑫煤业股权解封过户手续。2017年12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2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金港能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权利人北京柏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北京柏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金港能源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34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浩
审判员陈海川
审判员王玮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一郎
判决日期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