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0111执3432号
判决日期:2017-09-2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市金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广州市金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918.5元,执行费1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17)粤0111执34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常康华
审判员麦瑞林
人民陪审员张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惠锶
判决日期
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