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与石家庄市荣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冀0104民初701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12-18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与被告石家庄市荣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甘军臣、高瑞霞、魏军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诉称,2016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荣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4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6年6月22日到2017年6月21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逾期时,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签订《保证合同》由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甘君臣、高瑞霞、魏军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放款,合同到期后被告石家庄市荣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提起诉讼。
甘军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正定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甘军臣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甘军臣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宫丽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森利
判决日期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