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捷地乡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冀09民终4318号
判决日期:2017-09-15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沧县捷地乡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庄子村委会)、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永才、庞艳生、沧县水务局、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庄子村委会、兆吉公司以其方与被上诉人王永才、庞艳生达成和解为由,均申请撤回上诉。王永才、庞艳生申请撤回对杨庄子村委会的起诉,杨庄子村委会无异议,且与被上诉人兆吉公司、三丰公司、沧县水务局的利益无关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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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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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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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