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与刘慧、于治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内0929民初1795号
判决日期:2018-10-30
法院: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四子王支行)与被告刘慧、于治洪、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乌兰察布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四子王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琪、冯磊,被告刘慧、被告于治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被告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冉旭、被告中国财保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广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