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港波、韩富康、朱冬舟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9刑初15号
判决日期:2019-04-26
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舟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港波、韩富康、朱冬舟、乐峥峥、张定、王艇、余林、丁侃鹏、韩林、孙文兵、程军飞、王明、张信国、朱惠明、李煜、周国、刘飞、朱伏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5月30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又以舟检公诉刑追诉〔2018〕8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志、张信志、陈定华、沈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于2019年1月16日、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张嫔、检察官助理王东方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根据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并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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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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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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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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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