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西东宝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桂0108执930号
判决日期:2018-09-30
法院: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南宁市中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东宝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南仲裁(2015)第12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东宝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中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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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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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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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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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