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春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新23民初100号
判决日期:2018-11-22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春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春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臻、被告昌吉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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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