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飞达轻工产品加工厂、广州鼎雅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281执恢14号之八
判决日期:2019-05-15
法院:乐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东省飞达轻工产品加工厂与广州鼎雅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的判项,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费用640442.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827.9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飞达轻工产品加工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281执101号,本院扣划并支付了199972.19元给申请执行人后于2017年8月23日以(2017)粤0281执1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84396.4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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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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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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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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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