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顺玉、丁元芳等与丁国良、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329民初3991号
判决日期:2016-11-30
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顺玉、丁元芳、李建芳、胡芳淇、胡玥玥与被告丁国良、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货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保公司)、张宝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顺玉、李建芳及原告胡顺玉、丁元芳、李建芳、胡芳淇、胡玥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被告丁国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中芳、被告统一货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国良、被告中国人寿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被告张宝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莹、被告中国人民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自愿申请,于2016年11月10日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黄志国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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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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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