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2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文玉
联系方式:18974958307
注册时间:2010-01-29
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3号嘉盛.奥美城2001房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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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湘1229执212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文玉
立案时间 2019-05-05
发布时间 2019-0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229民初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敏、邓连海与被告湖南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湖南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应当在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确认鑫汇国际商业广场二层1232号归原告黄敏、邓连海所有; 四、解除原告黄敏、邓连海与被告湖南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五、被告湖南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在7日内腾空并退还原告鑫汇国际商业广场二层1232号商铺; 六、确认原告已向被告缴纳办证费用18 009元并已缴清全部房款; 七、被告湖南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黄敏、邓连海按原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的租金收益额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租金收益(具体金额以与湖南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为准); 八、驳回原告黄敏、邓连海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元,原告黄敏、邓连海负担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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