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巨驰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8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方式:13235678788
注册时间:2009-11-17
公司地址:十堰市丹江路顾家村旭日小区
简介:
汽车、金属材料、钢材、建材、化工产品(不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五金工具、普通机械产品、电线电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装饰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服装、日用百货销售;汽车零部件加工、销售;汽车技术咨询服务;二类(大中型货车维修);普通货运;仓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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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鄂0302执184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刚
立案时间 2017-10-10
发布时间 2018-0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2民初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巨驰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自清支付购车款120万元和违约金21.6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自清对被告李刚、李静的诉讼请求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4元,减半后收取8772元,由被告湖北巨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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