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晟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99万元
法定代表人:焦浩
联系方式:15601058708
注册时间:2017-06-21
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54号楼8层805
简介: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家居装饰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20)京0112执8225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焦浩
立案时间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15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崔崇山与被告北京晟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在2018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20年2月1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晟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崔崇山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1 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晟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崔崇山违约金3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崔崇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崔崇山负担37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晟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晟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