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主体资格要求(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授权书,分公司与上级法人单位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投标均无效。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2)制造商要求:投标人应为所投货物(不包括防爆热风机、热风机)的制造商。本次接受所投货物(不包括防爆热风机、热风机)的制造商全资的销售公司或控股的销售公司,以及接受所投货物(不包括防爆热风机、热风机)制造商的母公司参与投标,此类公司视同为制造商,投标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同一制造商仅允许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否决。(3)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API Q1证书,并可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登录后查看)核实。如果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体系标准,以最新体系标准为准。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注:如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国外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则网站查询不适用。3.2 资质要求及证明文件(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投标方有效期内的由第三方船级社(DNV or ABS or BV or CCS)颁发的风机的型式认可证书(认可标准至少包含船用防爆离心通风机)及有效期内防爆离心风机的防爆合格证和3C证书(Exd II CT 4,或更高等级)。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的资质、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评标阶段只评审开标阶段已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对在开标环节未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即使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也不认可并不再进行评审。 3.3 业绩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
登录后查看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包括防爆热风机、热风机)的制造商应至少提供1个防爆离心风机产品和1个轴流风机的供货业绩,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可以在同一业绩证明文件或多个业绩证明文件中。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和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签署或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及到货验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有清单须提供,须体现发票号;发票需包含物资名称、买方卖方信息,且与合同或单个订单一致)或买方接收证明或调试验收证明等。若合同为协议,除提供协议文本外,还应至少提供该协议对应的1个已完成订单的订单页和相应的到货验收材料。到货验收材料为到货验收单或结算清单或结算发票。到货验收单或结算清单至少应有合同甲方签字或盖章。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的资质、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评标阶段只评审开标阶段已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对在开标环节未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即使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也不认可并不再进行评审。3.4 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三年(2020-2022年或2021-2023年)审计报告及相应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扫描件;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三年的,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 2022年以来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上述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5 其他要求:(1)投标人务必确保开标环节“资质、业绩信息”中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业绩内容一致。未按要求在开标环节“资质、业绩信息”中进行公开的资质、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所有投标人逐一确认公开的资质、业绩信息是否与投标文件中一致。如不一致,投标人可在开标环节提出,将开标环节未公开但投标文件中已提供的资质、业绩在对话框中公开,上述投标人补充公开的信息视同满足信息公开要求,招标项目经理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2)定标策略:此次招标评标工作如经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人大于等于5家将签署3家(一主一辅一备),如经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人只有4家将签署2家(一主一辅),如经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人小于等于3家将签署1家(一主),其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主协议厂家,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辅选协议厂家(如有),第三中标候选人作为备选协议厂家(如有),主协议执行金额不低于60%(如有辅协议),辅协议执行金额不高于40%(如有)。当招标人认定投标竞争性不充分时,可否决全部投标;当发生不可抗力或招标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取消原因时,招标人可终止招标。作为备用协议中标人,出现如下几种情况时,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启动备用协议,备用协议自甲方发出生效通知之日起生效: 1)在主/辅协议出现协议约定的终止或解除的情况时,终止主/辅协议,启动备用协议。 2)主/辅协议厂家正式来函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终止主协议,启动备用协议。 3)主/辅协议厂家出现产能不足的情况,不能按照协议约定交货期或项目需求交货期交货,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启动备用协议。 4)主/辅协议厂家出现集团公司、海工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冻结、退库等相关情况导致协议不能执行的情况,甲方可启动备用协议。 5)如因为甲方业主要求(包括AVL名单要求)等原因需使用备用协议的,甲方可在相关项目中启动备用协议。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之后,当招标人认定投标竞争性不充分时,可否决全部投标;当发生不可抗力或招标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取消原因时,招标人可终止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