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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包装饮用水生产项目(楠木至板溪输水工程)
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酉阳县包装饮用水生产项目(楠木至板溪输水工程)”招标文件作补遗通知如下:
*.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为:*******.**元(大写: 伍佰肆拾伍万壹仟壹佰陆拾肆元壹角贰分)(其中安全生产费为:*****.**元(大写:陆万柒仟柒佰陆拾壹元贰角贰分);工程量清单随本补遗通知一并发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现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 安全生产费
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号)要求和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水办建[****]*号)的规定,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投标函》中的安全生产费计费费率为*.*%,安全生产费具体金额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也不作评审要求。安全生产费结算时,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按实结算。
”修改为:“**. 安全生产费
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号)要求和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水办建[****]*号)的规定,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投标函》中的安全生产费计费费率为*.*%,安全生产费具体金额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也不作评审要求。安全生产费结算时,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按实结算。”
*.本项目原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现修改为:****年*月**日*:**;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注:本补遗通知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补遗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补遗通知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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