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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天智路管网改造工程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天智路管网改造工程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招标文件附录*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需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管道介质(蒸汽)、管径、长度、直埋),应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均由各省特检院出具,是证明该特种设备通过特检院检验的证明材料,各地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格式及反应的内容不一致。我司拟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但我司业绩所在省份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均不显示管道敷设形式(架空/地埋)、各型号的管道长度。
因前述业绩证明材料已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故此再要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能反映评审因素属于重复且不合理要求。
建议将上述要求修改为:“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需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管道介质(蒸汽)、管径、长度、直埋)。还需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证明该业绩已通过特检院检验,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回复: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天智路管网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文件附录*中要求业绩“应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据了解此证书为业绩项目业主要求才会办理,并不是所有符合本项目的业绩都有此监督证书,此条条件过于苛刻,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议删除。
回复: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需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管道介质(蒸汽)、管径、长度、直埋),应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修改为:“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管道介质(蒸汽)、管径、长度、直埋等)的,应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中“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需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管道介质(蒸汽)、管径、长度、直埋),应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修改为:“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管道介质(蒸汽)、管径、长度、直埋等)的,应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登录后查看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后查看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附件:登录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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