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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双龙“一局四中心”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澄清公告
广东 深圳
澄清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3-11-16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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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内容
  • 关于“贵州双龙“一局四中心”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异议
  • 回复函
  • 各投标人:
  • 现就“贵州双龙“一局四中心”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内容作如下回复:
  •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明显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
  •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号】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标准要求设定。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本项目智能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项目涉及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部分金额远超****万,符合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适用范围。
  • 全国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的企业众多,不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本条款设置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成本警戒线为:********.****元”,变相规定了最低投标限价,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回复: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文件第三条款:三、关于成本警戒线:
  • 工程施工、货物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应当设立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标准文件要求,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启动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程序;需要投标人提供补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成本警戒线,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 参考:登录后查看
  •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的“商务评分标准”,关于“类似项目业绩(*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构成《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第(五)项规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请求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对业绩要求进行调整。
  •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本项目是省市重点工程,涉及安装设备种类多,专业化程度高,业绩是对投标人项目实施经验、服务能力等最好证明,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关实施业绩,是基于保证项目能够顺利的保质保期完成而制定的,并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且该条款不是资格要求及废标条款,不存在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本条款设置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的*.*.*(*)“技术评分标准”部分,关于“技术服务团队(*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相关,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调整。
  •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本项目采购内容中包含了:机电设备的安装、信息系统集成(软硬件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器、存储、网络、信息安全、数据交换)、软件安装与调试及项目运维,招标人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且为了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实施,将投标人实施团队具备的资质进行评分,是对投标人项目执行能力的合理要求,且该条款不是资格要求及废标条款,不存在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本条款设置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的*.*.*(*)“技术评分标准”部分,关于“技术指标响应(**分)”的评分标准规定明显不合理,且未细化量化。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未标明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该评分标准根本无法评出投标产品的优劣,明显不合理。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调整。
  •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所投的设备、产品非带▲技术参数和性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供货要求的得**分,不承诺得*分,全部满足带▲的技术参数和性能的得**分,一项不满足的扣*分,**分扣完为止,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评审,已对技术参数和性能评分进行了量化,本条款设置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 质疑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的*.*.*(*)“技术评分标准”部分,关于“技术方案(**分)”的评分标准,投标人需根据项目需求、平面布局图等制作流线图。但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应的***图纸,也不组织踏勘,投标人无法响应。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完善。
  •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介绍了项目背景、建设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内容等,也提供了海关围网图,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相关资料,提供项目建成后货物进港流线图、海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流线图等技术方案供专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的需求文件已完整提供,本条款设置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的*.*.*(*)“技术评分标准”部分,关于“施工组织方案(*分)”“技术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的评分标准不具体,没有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与量化。同时,不同档位之间的分值设置存在重叠。投标人无法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也缺乏相应标准,完全凭主观进行打分,容易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评审结果。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修改完善。
  •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施工组织方案、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都是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相关方案供评委评审。招标文件也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审专家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材料进行客观公平的评审,如发现评标评委不公正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进行举报,招标文件中相关设置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予调整。
  •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带▲的技术指标设置不合理,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
  •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须承诺:因本项目中的核心产品为**机、海关侧软件、服务器系统、可视化分布式管理系统、小间距***全彩显示屏,投标人需提供以上产品原厂四年售后服务承诺函,否则投标无效(承诺函格式自拟)”为本项目投标资格条款,投标人不提供,做废标处理。
  • **机及其他所有货物指标为招标基本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产品性能可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带“▲”号均为重要技术指标。为防止投标人虚假响应,对于“▲”指标要求投标人逐条响应并且提供佐证材料,不提供者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扣分。
  • 相关设置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第***⻚及第***⻚关于“毒爆检测仪”的技术参数完全指向登录后查看的“安天下******多合一智能危险品探测仪”。
  •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毒爆检测仪”的技术参数并非某一家公司独有,质疑该产品技术指标特向特定产品证据不充分,只要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产品都可以参与投标。
  • 相关设置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关于“手持式核素识别仪”的第*项、第**项及第**项技术要求不合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修改。
  • 回复:招标文件中关于“手持式核素识别仪”的技术要求中“*、外置*****/**电源适配器”,“**、可选配****、**、本地网络通信手机端云平台***”,“**、工作温度:-**℃~+**℃”,为基本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产品性能可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相关设置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多处要求“国际知名品牌”“知名品牌”的产品,然而“国际知名品牌”“知名品牌”并无明确的标准,需求不明确。同时,招标文件也不应限制产品品牌,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
  • 回复: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国际知名品牌”、“知名品牌”等相关描述并未限制产品品牌,只要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即可,现已删除,详见澄清文件。
  •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需求明显缺失,投标人无法对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响应。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发布完整的招标文件。
  • 回复:****年**月**日已发布了《关于“贵州双龙“一局四中心”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的澄清说明》,技术要求以该澄清说明为准。
  •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相冲突。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
  • 回复: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条规定“投标人须承诺:因本项目中的核心产品为**机、海关侧软件、服务器系统、可视化分布式管理系统、小间距***全彩显示屏,故投标人需提供以上产品原厂四年售后服务承诺函,否则投标无效(承诺函格式自拟)”,该条款规定有歧义,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澄清。
  • 回复: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上产品原厂四年售后服务承诺函,如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投标人自行承诺即可,如投标人非产品制造商,需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本条款规定无歧义。
  • 相关设置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部分关于投标文件内容的规定、“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部分目录、投标函格式中“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的具体内容与实际文件名称不对应。请求招标人予以澄清修改。
  • 回复:投标文件格式以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若格式中没有的内容,投标人自行添加,相关条款无歧义,不予调整。
  • 本次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不做相应延长。
  • 特此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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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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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769658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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