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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四川 德阳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4-09 1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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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德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号)、《四川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川发改能源〔****〕***号)及《德阳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德办发〔****〕**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充、换电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及集中式充(换)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是指依法享有充换电设施所有权的个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是指提供身份识别认证、充换电、支付结算等整个过程的服务以及充换电设施的运营、维护的主体。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及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及配置标准需符合《德阳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

第五条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 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 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二)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千瓦。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千瓦。

(三)其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 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

第六条 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省相关规划及《德阳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明确建设目标。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充换电设施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需进行项目备案。

第八条各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省、市关于投资备案相关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投资主体在德阳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登记注册,通过本平台报送备案资料,区(市、县)主管部门初审项目信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备案信息。充电设施建设单位根据复核情况进行线上备案,本平台负责登记建设备案结果。建设主体提交建设备案必要资料如下:

(一)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额、新增变压器容量、充电桩功率、充电桩数以及枪口数)、是否独立报装、场站性质、项目联系人;

(二)场地协议书及不动产权证明,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证明(场地权属单位、租赁地址、场地使用年限);

(三)产权单位(投资人)企业资质(经登记注册的合法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无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约记录);

(四)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六)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三级及以上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运前,须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开展验收工作。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居民个人购置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委托具备充电桩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并组织验收;物业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进行充(换)电场站竣工验收,委托具备中国计量认证(***)资质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在居住(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建成后,必须接入德阳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及“川逸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履行职责和义务,负责接入工作,并确保传输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团队在德阳市拥有*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强制检定。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不具备运营条件、不遵守运营规则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不满足运营要求的,限制其公共项目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市级平台为德阳市资金发放、市场监管、数据统计等提供数据支撑,接受市发改委指导和监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在市级平台上进行公示,评价结果不达标者,取消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前需进行投运备案,提交的投运备案必要资料如下:

(一)运营单位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二)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市级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公(专)用充电设施还应提交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装机功率大于****千瓦的集中式公共充电设施以及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站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六)充电桩检定证书;

(七)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德阳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的复函;

(八)应急预案承诺责任书和应急预案方案;

(九)企业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财政政策支持

(一)通过申请中、省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预算内基建资金,争取地方专项债券资金等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市发改委根据各地情况,合理统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土地政策支持严格执行《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价格政策支持严格执行《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市级平台、省级平台、“川逸充”***。

第十九条配套电网接入服务严格执行《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为保障市级平台信息数据安全,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的要求,由德阳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协助各区(市、县)、各街道(小区)等公共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引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完成接入市级平台、省级平台及“川逸充”***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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