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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痕迹类检验鉴定服务(****-****)澄清公告
项目名称 | 交通事故痕迹类检验鉴定服务(****-****) | ||
项目编号 | ************ | ||
交易分类 | 服务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长沙县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相关公告 | 登录后查看 登录后查看 |
一、关于贵公司提出的“本项目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人员配置”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质疑事项。
质疑答复:条款*此项是作为评分标准设置,未作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或门槛,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评分标准的制定需结合项目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编写,故人员设置没有脱离项目实际需求制定。条款*此项是作为评分标准设置,未作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或门槛。长沙县交警队管辖范围有****平方千米,辖区内人口数量有***万余人、机动车数量**万余台,****年事故接警量*万余起。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以及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要求,此项评分的设定直接关联到采购项目的质量以及履约能力,是投标人保证服务水平和体现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经查证全国能满足该项条款的司法鉴定所不少于三家,故该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二、关于贵公司提出的“本项目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鉴定设备”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质疑事项。
质疑答复:该条款已做修改,详见更正公告。
三、关于贵公司提出的“本项目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经营业绩”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质疑事项。
质疑答复:该条款已做修改,详见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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