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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7-18 11: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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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号)和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年)的通知》(浙政办发〔****〕**号)“幼有善育”重点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我省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体系的决策部署,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为目标,以满足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发改、卫健、妇儿工委办、工会等部门在生育养育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部门协同,积极推动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创办托育机构,不断满足广大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为推进“两个先行”和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

——普惠导向。支持用人单位面向职工群众提供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项目,以满足用人单位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着力破解职工托育难、托育贵等问题。

——系统谋划。系统探索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服务共享,强化整体协同联动,建立政府主导、群团协作、用人单位参与的工作机制。

——因地制宜。根据用人单位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现实因素,按需设托,量力而行,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开展不同模式的托育服务。

——安全规范。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管理规范,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标准建设、规范运营、监管到位。

(三)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管理单位、党政机关等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盘活现有闲置资产,率先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性托位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持续增强,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撑更加有力,为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是用人单位为*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可通过经国家系统备案的托育机构或者单位托育点、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等方式开展。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需符合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经国家系统备案;用人单位托育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需在浙江省智慧托育系统登记。

(二)分类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根据用人单位职工*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因地制宜、分类配置托育服务设施。选址新建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标准和要求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既有建筑设施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改造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需求达到**人次以上的需设置托育机构,托育服务需求**-**人次的可设置单位托育点,需求不到**人次的可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托育机构原则上设置在单位四层及以下,单位托育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则由用人单位酌情选址设置。

(三)科学规划空间布局。各地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规划用人单位托育服务设施,尽可能通过空间混合、功能复合,盘活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托育场所应设在用人单位的适宜区域,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符合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消防安全、建筑隔声、日照标准等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单位光照充足且有户外活动场地的场所以及国有闲置房产,实现功能集成、服务提质。

(四)确保可持续运营。用人单位办托应无偿提供自有场地,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可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托育机构可单独举办,也可相关单位联合举办,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放;可自建自营,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营造社会资本参与用人单位办托的良好环境。

(五)落实医育结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大对托育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健康指导员制度。定期驻派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筛查,并建立专门的健康和成长档案,针对体弱儿、发育迟缓等婴幼儿,提供一对一专业指导并制定专业的干预方案,为单位办托提供机构提供专业的儿童保健、科学养育、意外伤害、疾病预防指导。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发改、卫健、妇儿工委办、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动托育服务发展。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自觉担负社会责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并纳入工作考核。办托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省、市五一巾帼标兵岗、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

(二)强化普惠属性。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要突出普惠导向、因地制宜、安全健康的基本原则,以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为基本定位。要积极回应职工对子女托育最迫切最现实的需求,提供“暖心、贴心、细心”的托育服务,切实解决职工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增强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三)强化评价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突出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建立科学评价机制,组织培训与交流,及时总结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示范引领。工会组织将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对入选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同时,搭建起托育服务工作职业技能竞赛平台,为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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