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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宾阳县露圩镇高龙酒庄红酒生产基地设备采购(重)
首次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 中标(成交)信息 | 中标供应商名称:登录后查看; 中标供应商地址:红旗示范新区**栋*单元*层*号(住宅); 中标(成交)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登录后查看; 中标供应商地址:宾阳县商贸城建材市场西区*排*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
* | 主要标的信息 | 详见原成交公告 | 详见附件 |
* |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 *****.** | *****.** |
更正日期: ****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的成交人(登录后查看)未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支付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成交人(登录后查看)未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与其响应的响应文件事项拟定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的成交人(登录后查看)未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间内提供构成合同文件资料与采购人洽谈合同事宜以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确认顺延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登录后查看)为成交供应商。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宾阳县露圩镇人民政府
地 址:南宁市宾阳县露圩镇露灵街*号
项目联系人:罗工
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登录后查看
地 址: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城东新区力沃广场**号楼***号
项目联系人:温工
项目联系方式:****-*******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宾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地 址:/
联系人 :谢股长
监督投诉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成交结果更正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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