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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
吉林
采购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0-12-21 16: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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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编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 “四张清单”)。

  第二条 “四张清单”编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行政执法实践进行调整。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补充“四张清单”,在本地区适用。

  第三条 执行“四张清单”,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事实不清楚或违法行为不成立的;

  (六)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部分,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二)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行政机关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的,或者如实交代行政机关在案件核查、立案调查时没有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因残疾或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既有从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二)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列入“四张清单”情形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本规则综合判定。

  第十二条 未列入“四张清单”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规则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综合判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列情形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则所列情形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其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纤维制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纤维制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纤维制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序号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序号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验收后**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电梯制造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五)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 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一)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 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 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 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 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登记期间已登记的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办理期间已办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规定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 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 格式合同提供方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 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格式合同提供方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的或者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 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未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停止使用或限期内改正的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或者限期改正;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经营者未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的; ** 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规定标准、供消费者复测商品量的计量器具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停止使用或限期内改正的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或者限期改正;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规定标准、供消费者复测商品量的计量器具的; ** 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停止使用或限期内改正的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或者限期改正;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 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 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 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 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 对查处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 市场监管部门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769658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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