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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通知
青海 西宁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6-21 14: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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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通知

青建工〔****〕***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聚焦住宅工程品质提升,全面提升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建立全生命周期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体系,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质量行为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图纸会审,针对住宅卫生间、外门窗、外墙、屋面渗水,以及砌块墙体开裂等质量常见问题,要求设计单位明确施工图中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参建各方主体单位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好分户验收制度,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对分户验收记录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提升设计单位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州)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明确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设计措施,并与本工程其他设计文件一同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针对住宅卫生间、外门窗、外墙、屋面渗水,以及砌块墙体开裂等质量常见问题,设计单位应提出具体的细部构造和节点做法,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需要。在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就相关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住宅工程建设各方进行设计交底。鼓励优先选用抗渗、抗裂性能好的建筑材料和工艺做法。

(三)落实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责任制,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各项具体工作。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及相关设计措施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通过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四)加强监理单位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各项措施,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五)增强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对设计单位是否已将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纳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加强过程控制,提高工程质量

(一)严格建材质量管控。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核查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的相符性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双方共同送样并对样品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如取样人员与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样,质量检测机构应拒绝受理。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未检先用、边检边用。

(二)明确实施样板引路。容易产生渗漏、开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在现场制作样板,分层展示工艺做法,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通过后,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图文并茂的技术交底,明确工艺操作要点和质量标准后方可施工。

(三)坚决落实质量标准。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渗漏、开裂防控相关标准规范,积极采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中相关做法,对容易产生渗漏、开裂问题的细部节点做好加强处理。

(四)细化工程验收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质量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施工、监理单位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现浇楼板、墙体开裂情况进行逐户逐间检查并形成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开裂问题,应会同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现浇楼板、墙体开裂问题未解决的,暂缓组织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五)全面落实功能试验。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渗漏及开裂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渗漏、开裂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屋面、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水层、面层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分别进行蓄水试验,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鼓励建设单位对外墙(窗)进行淋水试验,监理单位应对蓄水、淋水试验过程进行录像并留存。

三、强化政府监管,减少质量投诉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质量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将存在较多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在建项目加大日常监督频次和力度。将存在较多渗漏、开裂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信息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竣工验收前,渗漏、开裂问题未解决的,不得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开展专项监督抽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影响渗漏、开裂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列入年度监督抽测计划重点,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抽测,并将容易导致渗漏、开裂的建材产品列入限制使用或淘汰产品名单。

(三)建立应诉处理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渗漏、开裂问题质量投诉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建设(开发)单位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构建合理有效的应诉处理机制回应群众诉求,对保修期内确因设计、施工原因导致的渗漏、开裂投诉,建立专项台账,对被投诉较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预警约谈、信用考核、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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