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 |
****-******-**-**-****** |
招标项目名称 |
济宁东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
项目地点 |
济宁市高新区 |
招标内容 |
本项目对同济路、济邹路、大禹西路、鸿广路、开源路、山博路等*条道路敷设排水管网约**.**公里,连通泥沟河、洸府河、蓼河的雨水管道及相应雨水配套设施,配备**台大型移动泵车,解决城市排涝问题。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为济宁东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本次招标采用***模式,包含对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
招标项目规模 |
本项目对同济路、济邹路、大禹西路、鸿广路、开源路、山博路等*条道路敷设排水管网约**.**公里,连通泥沟河、洸府河、蓼河的雨水管道及相应雨水配套设施,配备**台大型移动泵车,解决城市排涝问题。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上级资金+ 财政资金 |
批复(备案) 总投资额 |
*********.**元 |
招标控制价 (合同估算价) |
*********.**元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备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须在本单位注册)并同时具备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且不得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且在本单位注册;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在资格预审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登录后查看)查询的记录结果为准)(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人应对属于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牵头人需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且联合体数量不得超过*家;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时**分 |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网址为济宁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 |
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内将电子投标文件按规定上传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
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的网址 |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交易平台网址:登录后查看 |
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交易平台的网址的方法 |
各潜在投标人登录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企业网上注册,办理数字证书(实体介质版或虚拟版)后,即可访问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交易平台。 |
招标人名称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招标人地址 |
济宁高新区产学研基地**楼 *楼 |
招标人联系人 |
孙振宁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登录后查看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摩天集团*座*层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
苏艳丽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
行政监督部门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
****-******* |
异议提出与答复 |
异议事项 |
提出异议截止 时间 |
提出渠道 |
答复期限 |
答复方式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 |
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 |
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
应当在开标过程中 |
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提出 |
即时 |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作出答复 |
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 的 |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
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 |
通过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异议联系人:孙振宁,联系电话:****-*******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无 |
本招标项目济宁东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已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以济高新计字(****)**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济宁东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工程概况:本项目对同济路、济邹路、大禹西路、鸿广路、开源路、山博路等*条道路敷设排水管网约**.**公里,连通泥沟河、洸府河、蓼河的雨水管道及相应雨水配套设施,配备**台大型移动泵车,解决城市排涝问题。 *、招标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联系地址:济宁高新区产学研基地**楼**楼 (*)联系人:孙振宁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后查看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摩天集团*座*层 (*)联 系 人:苏艳丽 (*)联系电话:***********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须在本单位注册)并同时具备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且不得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且在本单位注册;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在资格预审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登录后查看)查询的记录结果为准)(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人应对属于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牵头人需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且联合体数量不得超过*家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年*月*日—****年*月**日**时**分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下载网址为【济宁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方式: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内将电子投标文件按规定上传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济宁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六、关于异议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通过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提出或通过“标立通”微信小程序中不见面开标大厅提出,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作出答复。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通过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孙振宁,联系电话:****-******* 七、重要说明 各投标企业在投标前须办理企业网上注册手续,具体程序详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类企业注册流程》(具体详见网站首页“企业注册流程”)。 招标文件一经在济宁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并及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请各投标人关注本公告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下载后才可获取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