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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安徽 宿州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5-28 05: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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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政府规章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消防车通道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现将《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日期为*月**日-*月**日,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登录后查看***.***)

附件:*.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宿州市司法局

****年*月**日

附件*

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取水通道等。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县(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房产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工作。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落实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工作机制】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房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户等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

第七条【单位个人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政务热线等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单位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消防车通行,并制定应急预案书面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九条【技术规范】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条【在建工程】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救援场地,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职责,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

第十一条【开放市场】商业步行街、开放经营的各类市场,主要出入口确需设置的路障应当采用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二条【老旧小区】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建筑消防设施、停车设施建设等纳入改造内容。

第十三条【潮汐停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十四条【业主自治】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明确停车等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的约束措施,引导业主规范停车。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约定,定期予以巡查清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增设摄像头,定车、定额车辆门禁等技防措施,引导管理区域内车辆有序停放;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公示;定期向物业使用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无物业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指定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及消防宣传教育,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八条【协助执法】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机动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技术共享的方式,共同推进消防车通道管理执法智能化。

第十九条【重大隐患整治】因规划布局等原因导致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整治难度大的,属地乡镇街道应通过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应当包括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实施进度以及人员疏散的临时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具体罚则】单位及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经物业或管理单位劝阻拒不改正的,从重处罚。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义务,造成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登录后查看起实施。

附件*

关于《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作出组建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出台《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消防事业稳步向前。消防车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逃生的“生命通道”,也是消防救援人员实施灭火救援的进攻通道。宿州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对消防车通道管理进行立法,是响应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需要。

(二)推进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需要。消防车通道畅通是迅速扑救火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前提,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影响消防救援、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重大人员伤亡火灾事故中,**%以上存在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现象。为提高宿州市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亟需制定《征求意见稿》加强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能力。同时,宿州市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制度化建设方面积累了先进经验与做法,应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定。

(三)保障宿州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完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保障。近年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因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延误灭火救援时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火灾事故。宿州市在当前背景下制定《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保障宿州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告知全市人民群众和各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市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能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共**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有关部门、机构、单位管理职责。第四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了各有关监督管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第六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户等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

(二)规定了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要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房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

(三)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责任义务。第七、八、十、十一条分别对单位个人义务、单位管理责任、在建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以及各类市场的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四)居民住宅区停车堵塞消防车通道化解措施。第十二条规定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将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建筑消防设施、停车设施建设等纳入改造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在城市道路上施划潮汐停车泊位,缓解居民住宅区停车压力和堵塞消防车通道执法压力;第十四条鼓励小区业主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方式,明确停车等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的约束措施,规范业主停车;第十五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进行了细化。第十六条规定了无物业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的代管单位。

(五)消防车通道管理执法环节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日常监管职责。第十八条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执法工作机制,同时采取信息化技术共享的方式,共同推进消防车通道管理执法智能化。

(六)建立重大隐患整治机制。对于因规划布局原因导致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整治难度大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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