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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利通区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号)等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名单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吴忠市利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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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红星幼教中心
*.吴忠市利通区新时代文明传播公益服务中心
*.吴忠市利通区职工互助会
二、财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电话和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
吴忠市利通区财政局
举报受理电话:****-*******
廉政监督电话:****-*******
欢迎社会各界向具体实施检查的财政机关举报以上*家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存在的财会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财政机关检查组落实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
吴忠市利通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
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
一、四项纪律
(一)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
(二)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
(三)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
(四)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
二、十个不准
(一)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由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三)不准接受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支付凭证等;
(四)不准参加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单独接待或者在非工作场所接待被监督人、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九)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十)未经所在财政部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者泄露、透露工作信息。
三、四个严禁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者介绍业务;
(四)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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