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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水利局关于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 丽水 青田县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3-18 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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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和招投标事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浙建建发〔****〕**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水建〔****〕**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编制招标文件,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切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畅通异议渠道,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

潜在投标人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依规参加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二、加强招投标事后管理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及时在“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上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项目法人应强化对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建立考勤台账,确保招投标要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落实,如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应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七日内书面报送我局。

三、及时提供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线索

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其发现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我局举报,举报应提供具体违法事实、可供查证的线索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实名举报,我局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材料接收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号****办公室,举报电话****-*******。

青田县水利局

****年*月**日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769658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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