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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反馈情况表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其他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6-26 08: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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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反馈情况表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不采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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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第六章第二十六条中第(二)款:“景观水体、河道补水、林草培育、城镇绿化、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建议修改为“景观河和人工湖、河道补水、林草培育、城镇绿化等生态环境用水。” 修改依据:*.“景观水体”的概念过于笼统,建议修改为“景观河和人工湖”。*.由于湿地等级不同采取的保护措施有差异,且与水质紧密相关,建议删除,同时建议征求市林草部门意见。
* 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非税规〔****〕**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关于第一章第三条,建议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税费政策落实”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相关税费政策落实的监督指导,建议商市税务局。
* 市检察院 建议在该办法中规定“使用再生水的非居民用水人不再征收污水处理费”相关条款。
* 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条规定的非居民用水人范围与《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呼政办发〔****〕**号)中规定的非居民用水人范围不一致,建议起草部门进一步研究后修改完善。
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闲置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管理权限内闲置超过六个月的水指标未进行认定以及处置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水指标进行闲置认定,被认定为闲置水指标的,应当收回并统筹配置”。 本条立法目的是为强化全市水资源管理,市、旗县区水务部门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区域闲置水指标依法认定并收回统筹配置。
第十一条中“成井条件好、水质优良的水井,纳入公共供水取水许可应急水源井管理”,该部分内容无上位法依据,建议起草部门删除。
第二十三条涉嫌扩大上位依据规定的适用范围,建议将其适用范围“非居民用水人”修改为“工业企业”。
第二十四条“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不符合《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之规定,建议起草部门删除该部分内容。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参照北京市和深圳市关于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污水处理费规定,为鼓励非居民使用再生水,规定非居民用水人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建议起草部门在(二)中增加“湿地”。
建议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条立法目的是强化非居民违法取用水法律责任,不仅规定行政责任,同时明确民事责任。
建议删除第三十一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按照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执行。 本办法是针对非居民取用水的专项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 登录后查看 一、第一章第三条中: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税费政策落实。税务部门负责水资源税征收及超定额水资源税加征。建议调整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税费政策落实,供水企业负责征收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税务部门负责水资源税征收及超定额水资源税加征。 二、第四章第十七条中:非居民用水人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不得超计划用水。建议调整为:非居民用水人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不得超计划用水删掉) 三、第六章第二十六条中:非居民用水户不按时交纳累进加价水费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催交;多次催交仍不交纳的,公共供水企业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其履行交费义务。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时缴纳超定额水资源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建议调整为:非居民用水户不按时交纳累进加价水费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催交;多次催交仍不交纳的,公共供水企业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其履行交费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执行。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时缴纳超定额水资源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 反馈意见三不采纳理由:非居民用水人和公共供水企业水费问题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 赛罕区政府 因为供排水业务由市排水公司负责,区住建部门没有“非居民供排水管理监督”的职能,建议修改。 旗县区住建部门属于供排水主管部门
* 托县政府 *.第四章   计划用水第十五条非居民用水人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制度,由水务部门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建议修改为:非居民用水人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制度,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原因:计划用水量核定事项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第四章 计划用水 第十六条 非居民用水人应当每年度向水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经核准取得计划用水量核定证。非居民用水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持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水务部门办理计划用水量调整手续。 建议修改为:非居民用水人应当每年度向水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经核准取得计划用水量核定证。非居民用水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持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办理计划用水量调整手续。 原因:计划用水量核定事项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 计划用水量核定属于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权责事项
* 清水河政府 建议第十条修改为:闲置超过六个月未取水认定为闲置指标;或连续三年取水量未达到许可水量**%,按照三年最大取水量进行用水核定,剩余部分认定为闲置水指标,由水务部门收回统一配置。 闲置水指标时限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市发改委 第二十一条“使用再生水的非居民用水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且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管理专款专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地方无权减免,建议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有关拟对污水处理费实施减免的规定请商请上级财政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重点城市再生水利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号)规定“结合各城市实际,建立健全促进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落实相关财税、投融资等政策,鼓励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号)和《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污水处理费”。 *.目前我市炼化两厂再生水置换***多万*³地表水工作因污水处理费用问题停滞。 *.综上,按照国家三部委通知要求,同时参照北京、深圳再生水免收政策,为鼓励非居民用水人使用再生水,规定使用再生水的非居民用水人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以缓解水资源短缺现状,控制地下水超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无意见
** 市住建局
** 新城区政府
** 和林政府
** 回民区政府
** 玉泉区政府
** 土左旗政府
** 武川县政府
** 市工信局
** 内蒙古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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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769658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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